sec2100 發表於 2023-8-28 12:36:12

第一備位聲明有理由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乘上訴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而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給付之約定,並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給付,依當時情形有顯失公平之情形,為有理由,則其第一備位聲明依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系爭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回復登記予上訴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第一備位聲明既經准許,則其第二備位聲明即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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