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4 19:29:20

當事人在他案件的陳述


111台上1743

按當事人在訴訟外或他案件之陳述,雖不得視為本案之自認,倘經調查證據程序認與事實相符者,非不得作為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之根據。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4 19:32:31

查游國賢於刑事偵查案件中陳稱:一路順租賃行店裡有5台電動機車出租供客人使用,都是向花蓮電動車廠商「東祥」所購買,其中1顆蓄電力不佳,廠商說在保固期間,有拿1顆來交換就是偏深橘色那顆,是林家聖拿來交換,將舊電池取回等語(見刑事偵查案件警卷第30至32頁),並於本件事實審訴訟程序提出統一發票、火災現場林文賢身著印有「東祥電動車」衣服之照片、電動自行車保固證等資料為證 (見第一審卷一第31至35頁、第281頁、卷二第429頁)。邱桂香等3人為一家人,林文賢係邱桂香之配偶,林家聖係2人之子,為邱桂香等3人所不爭執。稽諸上開保固證正面載有「廠牌東祥電動車」、 背面印有「感謝您購買東祥電動車」等字樣,另林文賢於第一審陳稱:「東祥電動車與被告東祥綠動車業沒有關係,……東祥電動車代表我營經的東祥車業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已經停業了」、「我們是賣給游國賢等人,電池有的燒燬,我看到一個黃色的殼,那是我們跟弘傳國際有限公司買的電池的殼」等語(見第一審卷三第216頁)。果爾,以東祥電動車名義出售系爭電動車之人,究係邱桂香等3人中之1人或數人?若一路順租賃行持有之電動車(無論名稱為電動機車或電動自行車)總共僅有向邱桂香等3人中所購置之5輛電動車,於系爭火災發生後,復經余嘉慶及林文賢到現場勘查,確認其中比較完整之鋰電池殘骸確為系爭電動車配置之電池,則上訴人主張引起系爭火災之電池為向邱桂香等3人中購買之系爭電動車所配置或替換者,是否毫不足取?於起火點發生故障產生爆炸之鋰2電池,與其餘4顆電池相較,尺寸有無較小?能否判斷係屬顏色偏深橘色、尺寸較小之該顆電池,該電池是否確為林家聖拿來交換者,其出處為何,是否亦屬弘傳公司之商品,此攸關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判斷,自有釐清之必要。原審未予推闡明晰,逕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免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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