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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與時序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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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21至222頁):
㈠兩造於106年8月24、25日簽立系爭手寫分配款(即時序表編號1)。
 ㈡兩造於106年8月28日簽立系爭協議書(即時序表編號2)。
㈢106年9月6日買方吳孟倉等人與賣方三官大帝雙方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日吳張罔市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書、三官大帝與被上訴人簽訂仲介協議書(即時序表編號3、4、5)。
㈣106年10月5日吳張罔市給付被上訴人383萬7,510元(即時序表編號6)。
㈤107年2月27日吳張罔市與被上訴人簽立土地無償借用契約(即時序表編號8)。
 ㈥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9日寄送蘆洲中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80之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7年4月16日收受系爭存證信函(即時序表編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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