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2-24 12:23:13

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系爭契約第3條:「 ⒈⑵……其餘甲方(即上訴人)應給付與乙方(即陳忠博)之應付金額,因甲方已需就乙方先前於本買賣標的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總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整之債務有所處理負擔,乙方視同已無本部分之債務,從而亦等同甲方就剩餘之金額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已為給付予乙方。」、「⒊另乙方亦需於甲方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後,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本買賣標的所有權過戶之一切相關手續,即該土地之所有權及抵押權債務全歸甲方所有及負責,甲方並得對於本買賣標的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或抵押權人提起相關法律程序(包括訴訟程序及任何其他主張),則不論甲方係以該訴訟程序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就一切既得之權益、利益或損失,概屬甲方所有,與乙方無涉;乙方並承諾如甲方就此事之處理,需提起訴訟程序者,則乙方願無條件配合。」(見原審卷一第21頁),已明訂因上訴人需處理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債務,系爭契約所餘價金1,950萬元視為已清償完畢,且陳忠博於給付50萬元現金後,即應依約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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