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1-30 21:57:25

視同上訴人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雖僅由上訴人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提起上訴,但因原審係命上訴人與陳盈壽連帶給付,且上訴人上訴抗辯災損原因及受損漁船價值,此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是上訴人之上訴,形式上有利於陳盈壽,其提起上訴之效力應及於陳盈壽,故將陳盈壽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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