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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4-6-20 20:26:28
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日
原判決先認定鄭智銘所提領附表1款項中之 746萬9,248元
係不當得利,繼稱其提領該等款項原係為供永膠公司營運
之用,先後論述不一;復據以推論鄭智銘領取時不知無法
律上原因,即以其於107 年1月5日擅自對外發布永膠公司
停止營業時,為其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日,而未說明其心
證所由得,亦有理由矛盾及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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