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定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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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16 14:37
標題:
法定停車位
因系爭停車位為法定停車位,需與
系爭停車位所在之系爭大樓專有部份併為登記、不得單獨為
所有權登記,而被告許椿祥於系爭大樓又無專有部分之建物
,陳逢茂遂依被告許樁祥指示,將系爭停車位登記於許美秋
所有、座落於系爭土地、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0號4樓之1
房屋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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