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不真正連帶債務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 12:45
標題:
不真正連帶債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5 15:03 編輯
贊助金155萬元之返還雖為金錢給付,並無不可分
之情形,但系爭備忘錄合意解除後,被告二人均對原告明示
就贊助金返還義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應認被告二人就贊助
金155萬元之返還義務成立連帶債務,均
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大好公司抗辯返還155萬元義務係屬可分之債,原告就
大好公司僅有77萬5,000元債權云云,自不足取。末按適用
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
本於各
別之發生原因
,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一人
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2779號民事裁判同此意旨)。
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給付之責,係本於雙方合意解除系爭備忘錄之同一原因事實,並非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原告聲明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容有誤會。
g1 tpe 105訴4809決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5 19:1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5 19:45 編輯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
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故不真正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滿足債權之全部,即
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不得再向他債務人請求清償(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
同時請求被告2 人給付起訴前5 年及自105 年11月起至返還
系爭房屋之日止之不當得利,因被告2 人均對系爭房屋為全
部占用使用,故對於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各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各負有給付義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中一人已為給
付者,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之義務。
tpe 105訴112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9 10:07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0 17:28 編輯
被告2 人就違約之契約解除義務,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
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總
瑩公司、楊碧玲分別簽定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該等契約之
標的物,雖分別為房屋及其坐落之基地,然依前述系爭房
屋買賣契約第29條前段、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2條第1 項
約定,此2 份契約「具連帶不可分性應共同履行」、「並
自簽約時同時生效」、「解除合約時視為全部解除」,已
徵該2 份聯立契約,給付目的係屬同一,在使原告同時取
得系爭預售屋及其基地之所有權。是如有任一契約無法履
約時,該2 份聯立契約之契約目的即均屬不達,視同全部
違約,在契約履行義務上,有明顯之牽連關係。換言之,
被告中一人之違約,均可視為另一被告違約,被告總瑩公
司及楊碧玲對原告應負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全部給付之義務
,被告總瑩公司及楊碧玲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
應屬不真
正連帶債務責任,
不履約之違約責任亦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37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27 22:1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7 22:24 編輯
惟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
,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
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
判決要旨參照)。依上(二)、(三)之說明,己○○、乙○○固應
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丙○○亦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丁○○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己○○、乙○○與丙○○乃基於不同
法律之規定,而就原告請求有理由部分各負全部給付義務,
並於被告任一人已為給付時,其餘之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
給付義務,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
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
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
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
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
告逕請求丁○○、己○○、乙○○、丙○○「連帶」給付,
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56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5 15:0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5 20:0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11 號民事判決
末以緯華公司、丁章鈞與東亞公司係依
不同債務發生原因而為同一內容之給付,渠等間應成立不真
正連帶債務關係。為此,先位之訴部分,依系爭契約第5 條
第2 項約定,起訴請求緯華公司、丁章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備位之訴部分,依民法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起訴請求
緯華公司、丁章鈞賠償損害,另依民法第226 條第1 項、信
託法第23條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6 條約定,擇一請求法院
判決東亞公司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附表2 所示。
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
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
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原告
基於系爭契約、民法第226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緯華公司
、丁章鈞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本於系爭委任契約、民法第
226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東亞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緯
華公司、東亞公司,以及丁章鈞、東亞公司係因不同原因而
為同一內容之給付,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是以,就上開
被告間各自應給付原告之範圍內,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
時,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1-3 23:1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3 23:16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65 號民事判決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
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
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按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
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
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
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2240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被告楊雅淇、姜封權
、林莉蓓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及被告楊雅淇
與被告高琪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固分別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被告姜封權、林莉蓓及被告高琪公司彼此間則無應負連
帶責任之明文規定,而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基此,被
告姜封權、林莉蓓及被告高琪公司應分別與被告楊雅淇之上
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如被告中一人為給付,其他被告於
給付範圍內即應同免其再為給付。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請求被告4 人均連帶負責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雅淇過
戶系爭車輛至原告名下;及請求被告楊雅淇、姜封權、林莉
蓓連帶給付原告351,581 元,及自106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楊雅淇、
高琪公司連帶給付原告351,581 元,及自106 年8 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惟因前開二項命被告應為之給付,其給付為
清償同一目的債務,
屬不真連帶之關係
,如其中一被告已為
給付,其餘被告則免其給付義務,併此載明。至原告逾此部
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6 20:2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0 17: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63 號民事判決
又上開被告李昀容、王俊閔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
5 條第1 項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李昀
容、媚登峰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規
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均本於個別之發生原因
,然各自給付之目的則屬同一,均在填補原告所受有上開22
3 萬696 元支出之損害
,核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是於任一
項被告(被告李昀容、王俊閔連帶部分與被告李昀容、媚登
峰公司連帶部分)為給付後,他項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同
免給付義務。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7 21:0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7 21:2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64號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民眾公司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應給付原告本金400萬元,106年12月29日至109年4月29日止之利息175萬2,066元,暨本金400萬元部分自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被告江佳樺等4人則就被告民眾公司對原告之借款債務為併存債務承擔,依系爭合約書第7條約定應給付原告本金392萬1,000元、106年12月29日至109年4月29日止之利息172萬8,417元,暨本金392萬1,000元部分自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認定如前,堪知被告民眾公司、被告江佳樺等4人二者,
係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原告負有債務,惟其給付目的同一,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如被告民眾公司或被告江佳樺等4人任一方為給付,另一方於該給付範圍內,應同免給付義務。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4 20:3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0 17:31 編輯
本件劉祐均與上訴人楊育城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對歐進賢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依系爭前案判決所載,上訴人勇泰公司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上訴人楊育城負連帶賠償責任。至上訴人勇泰公司與劉祐均之間,並無依法律或當事人明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其等乃基於法律上不同之原因,對歐進賢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核其法律關係性質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27 22:32
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
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
全部
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
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李亞倫、蔣清明各負系爭融資債務全部給付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渠等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渠等各應給付上述款項,但如其中1 人為給付,其餘被告即可免給付義務,自屬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7 19:57
又依原告與被告謝麗珠於108年12月5日所簽之系爭協議書第
1條約定:「乙方(即被告謝麗珠)承諾就邱泓勛造成系爭
房屋及其裝潢、傢俱損壞部分,願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見本院卷第53至54、217頁),是原告依上開協議,請求
被告謝麗珠賠償系爭房屋修復費用,亦屬有據。而數債務人
基於各別發生原因,僅係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而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
免其責任者,則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概念。是原告依租賃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泓勛、陳羽柔連帶賠償系爭房屋修繕
費用,及原告依上開協議,請求被告謝麗珠賠償系爭房屋修
繕費用,
兩者就同一損害賠償偶然競合,
應成立不真正連帶
債務,倘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
內即同免其責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1-9 18:4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9 18: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裁判參照)。查劉善蓁2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1,200,033元之義務;劉善蓁、中壽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上訴人負連帶給付1,200,033元之義務,而劉善蓁2人、中國人壽公司間係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上訴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劉善蓁2人或劉善蓁、中國人壽公司就上開請求之金額,倘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3-20 20:2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0 20: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恆笙公司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沈心田為恆笙公司之受僱人,應與恆笙公司連帶賠償損害;宜城公司則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準此,宜城公司、恆笙公司等2人,分別因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宜城公司),及
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恆笙公司等2人
),對上訴人各負損害賠償責任,既如前述,即係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故其等乃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宜城公司如為給付,則恆笙公司等2人公司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其責任,反之亦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責,尚非有據。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三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先位聲明:⒈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70萬元
,及自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備位聲明:⒈宜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670萬元,及自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24頁)。
(二審將連帶改成不真正連帶,有無違反處分權主義?)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7-30 10:3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05號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聲明請求被告甲○○、黃○霏與乙○、陳○佐間負連帶責任,惟被告甲○○對於被告乙○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黃○霏對於被告陳○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係基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黃○霏間並無連帶責任
,但與被告乙○、陳○佐之共同侵權行為間係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如其中一人給付,其餘之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25 20:4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5 20:44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905%2c20220720%2c1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聲明請求被告甲○○、黃○霏與乙○、陳○佐間負連帶責任,惟被告甲○○對於被告乙○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黃○霏對於被告陳○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係基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
甲○○與黃○霏間並無連帶責任
(按: 分別為兩位共同被告的法代),但與被告乙○、陳○佐之共同侵權行為間係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如其中一人給付,其餘之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5-15 16:51
另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與江信賢3人各自成立訴訟代理之委任,依各自之委任契約應為賠償,江信賢3人間並無明示對於上訴人之賠償負連帶給付責任,亦無內部之債務分擔約定,然倘其中一人給付後,其他2人因賠償目的之達成而同免其責任,是認江信賢3人就此部分賠償屬不真正連帶債務,而江信賢3人係以個人身分各別受委任,上訴人未與瑞信法律事務所間成立委任關係,已如前述,亦無民法第28條法人與董事或代表執行職務之人連帶賠償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依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瑞信法律事務所賠償,或江信賢3人應連帶給付等項,並無依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6-19 21:4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9 21: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清水地政給付258萬3653元本息,及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林玉美等5人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51萬1117元本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清水地政所負國家賠償責任,與林玉美等5人因繼承關係所負返還不當得利之給付義務,客觀上均在填補上訴人同一之損害,
然其係本於不同之法律原因而生,具同一給付目的之債務,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上訴人聲明清水地政與林玉美等5人任一項之被上訴人為給付者,其他項之被上訴人就其已履行之範圍內,即可免給付義務,
自亦有據。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上訴人於本院並未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6 23:03
110上易 961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參照)。查法無明文規定郭萬清、郭淑敏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即非有理。但被上訴人二人各依與上訴人之委任關係負賠償之責,給付原因不同,惟給付目的同一,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各應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如任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25 21:50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33-2203879-6c11b-051.html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2-29 13:15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202%2c20210720%2c1
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吳素慧等2人均係系爭契約之代辦人(見原審卷50至54頁),就曾紫珊等2人基於系爭契約而交付之美金1萬2,000元同享利益,自應就曾紫珊等2人所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餘額同負清償責任,又民法第179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約定,均無吳素慧等2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明文,曾紫珊等2人主張吳素慧等2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尚非可採,依上說明,吳素慧等2人應負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是以,曾紫珊等2人主張吳素慧等2人就上開13萬4,200元、18萬4,200元本息應負之給付義務,如其中一方為給付,他方於清償之範圍內應同免給付義務之請求,即屬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0-23 20:1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3 20:31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末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數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其各債務發生之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受原告委任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而有疏失,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各對原告負全部損害賠償給付責任,該條文未有應連帶賠償損害之法律明文,則倘其中一債務人給付,他人就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依前揭意旨,其等債務性質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1-6 22:0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6 22:13 編輯
上訴人主張三位被上訴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113/1672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張陳桂寶前因其所有坐落○○縣○○鄉○○段原419、420、428、429(下稱419地號等4筆土地)、425地號土地(與上開土地合稱419地號等5筆土地)係屬袋地,訴請通行訴外人邱財祥所有坐落同段42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判決(下稱前案)認張陳桂寶得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通行系爭土地。嗣張陳桂寶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將419地號等4筆土地出售予被上訴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有公司,為上訴人於原審追加之被告),立有公司復於同年5月13日將上開土地信託予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邱財祥則將系爭土地贈與其子即訴外人邱錦華,邱錦華復將系爭土地信託予伊、將通行償金請求權讓與伊。張陳桂寶應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給付起訴前15年即95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0月23日之通行償金共新臺幣(下同)244萬1,230元,並自110年11月24日、另立有公司、高雄銀行應各自111年3月24日、111年6月21日起,均至終止通行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伊按系爭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其等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等情。爰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㈠張陳桂寶應給付伊244萬1,2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張陳桂寶應自110年11月24日起,至終止通行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依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㈢高雄銀行應自111年6月21日起,至終止通行系爭土地之日止,以信託財產按年給付依系爭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㈣前二項給付,如任一人為給付,其餘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嗣於原審追加立有公司為被告,追加求為命立有公司應自111年3月24日起至終止通行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依系爭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之金額,並與上開第二、三項給付,如任一人為給付,其餘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之判決。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