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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停車位及車道空間面積由誰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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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5-25 12:12
標題:
停車位及車道空間面積由誰分擔?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5-25 12:33 編輯
至原告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0003號處分書有關瓏山
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案件,主張被告將系爭車道面積由全體使用權人分擔,違反
公平交易法規定云云。惟前揭瓏山林公司案件之內容,係因
該公司先於契約內記載車道由停車空間所有權人分攤,嗣後
卻將該車道共有部分由全體住戶分攤,並向住戶請求增加面
積之價金,有該案件處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91 至
296 頁)。足見瓏山林公司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有欺罔之
行為,其案件事實與本件系爭契約內並未記載系爭車道應由
購買停車位之使用權人分擔,且系爭契約已約定系爭車道屬
全體區分使用權人分攤之公共設施等節明顯不同,自無法比
附援引。
準此,
系爭車道無論是否兼為防空避難室,均屬系爭契約附件五第
3 條(十一)之公共設施,即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所指專有
或約定專用部分,且全體使用權人均為上開車道公共設施之
利用人,由全體使用權人分擔,自屬有據。
則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可知悉系爭
車道用途為供公共使用,並同意以嗣後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
圖記載公共使用用途之面積作為分配公共設施之計算基準,
足徵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同意將系爭車道列入公共設
施面積計算甚明,且此情既為兩造所知悉並約定於系爭契約
,原告亦有使用系爭車道之必要,難謂有何違反公平原則或
誠信原則。又系爭車道之設置目的之一係供京站大樓全體住
戶共同使用公共設施之用,已如前述,自不因區分使用權人
未頻繁使用系爭車道,致更易其使用目的。是原告前揭主張
,尚屬無據。
(車道應是做公共設施之一部,不做專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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