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5,婚,90 |
【裁判日期】 1060420 |
【裁判案由】 離婚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90號原 告 趙梓妡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被 告 陳智銘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佩妤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被告擔任主要照顧者。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芸琪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 兩造得依如附表所示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與未成年子女陳芸琪照顧同住。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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