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地政實務及法院判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2 20:52
標題:
地政實務及法院判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 21:00 編輯
系爭土地買賣雙方就土地買賣價金之付款時期及其
方式等項,係於系爭買賣契約第3 條約定:「買方應支付
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於德和地政士事務所…,以各該期
付款日當天之即期支票交付賣方。(付款期別)簽約款/
備證款/ 點交款。(約定付款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
/ 肆拾萬元/ 肆拾萬元。(應同時履行條件)於簽訂本契
約同時由買方支付之…/ 於102 年1 月25日,賣方備齊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 無
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德和地政士通知日
起3 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點交。賣方收取
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據交買方收執。」(見卷一第114
-115頁)
HC (新竹) 105訴491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