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刑事告訴,再議可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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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19 21:01
標題:
刑事告訴,再議可以2次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9 21:06 編輯
102 年7 月起,原告以地主身分提告興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對王月明、李忠霖、林俊先提起
竊佔告訴(下稱系爭刑案)。檢察官103 年5 月13日以103 年
偵字第797 號為
不起訴處分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
高檢署)發回續查,又經士林地檢署於103 年9 月24日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275 號
不起訴處分
,經再議,高檢署又發回,士
林地檢署104 年3 月20日又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84號不
起訴
處分
。再經原告再議,經高檢署104 年5 月15日以104 年度上
聲議字第3544號
再議駁回
確定。本院並調閱系爭刑案全卷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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