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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投資協議書,就無不當得利。先位條件去審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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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20 13:00
標題:
有投資協議書,就無不當得利。先位條件去審備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0 13:11 編輯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
投資協議書
第4條約定及民法第
70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尚餘出資額9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亦為系爭投資協議契約之當事
人,且被告已拋棄繼承在案,均已如前述,是原告此部分主
張,洵屬無據;至原告另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所得利益7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本件原告係
基於系爭投資協議及與張宏銘間之約定,而將該750萬元匯
入被告前揭帳戶內,足見該750萬元,係有法律上原因關係
,已如前述。從而,原告:1.先位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
9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備位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750萬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tc 104重訴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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