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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e之不完全給付,要負舉證責任說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6-25 11:13
標題: ee之不完全給付,要負舉證責任說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5 11:15 編輯

按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    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且苟依法律或契約有一定之作為義務,債務人若
有所作為即得防止結果之發生,因其不作為致發生損害,該不作為與損害間,即難謂無因果關係。又關於受僱人應如何
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者,致僱用人受有損害,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75號判決意    旨參照)。復按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    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    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    證證明,即不能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    意旨參照)。

sl 105訴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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