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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由心證不能違反經驗法則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28 15:11
標題: 自由心證不能違反經驗法則
否則不是事實問題,是法律問題。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8-31 10:3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8-31 10:36 編輯

惟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法院為判決
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
苟其判斷竟與論理或經驗法則不符,即屬於法有違。

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存續期間至115年12月3日止,並未約定決算期,兩造間非無既存之債權(本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將來亦非確定不再發生債權(違約金債權),其原擔保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並未客觀確定不存在,不能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見原審卷(二)22、23頁),核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不可採之理由,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g3 106台上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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