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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費借貸有終期,不會變成不定期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9-16 21:00
標題: 消費借貸有終期,不會變成不定期
被告雖辯稱:原告於102年7月28日後迄105年7月20日止陸續    向被告收取投資報酬及利息,系爭契約已改為不定期云云。    惟按,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    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消費    借貸並無如民法第451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    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仍應解為定有期限之消費借貸於期    限屆滿時,消費借貸關係當然消滅(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    3678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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