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強執130條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強制執行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0-3 12:47
標題:
強執130條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強制執行
然查,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 ,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 告將附表所示漁船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即 屬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故需待判決確定時,視為已有 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為意思表示,茲判決尚未確定,固無執 行之可言,即日後確定,亦無待於執行,是本件原告聲請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顯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YL 106,重訴,26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