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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過失比重分配標準: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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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1 10:26
標題:
過失比重分配標準: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22號
按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民法第217條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 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756號判例 意旨參照)。另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 除,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 院54年臺上字第243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車禍經本院刑 事庭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一 、陳榮森駕駛自用小客車,路邊倒車時疏未注意後方車輛動 態,為肇事主因。二、葉慧清駕駛輕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適採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有前述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103年10月13日中市車鑑字第1030007835號函附鑑 定意見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車禍兩造均有過失,而上 訴人過失較重。本院參酌雙方過失之輕重及原因力之強弱, 應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過失比例應為8:2
(法官,你累了嗎?)
。依此計算,被 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12萬5849元「計算式:15萬 7311元×8/ 10=12萬5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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