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損失的態樣(PEL,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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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1 10:33
標題:
損失的態樣(PEL,DEL)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係將系爭車輛工作拖吊營業使用, 可預期將能獲取相當營業利益,客觀上具有相當之確定性, 故系爭車輛遭竊致原告無從利用系爭車輛營利,其所受營業 損失自屬所失利益無誤。對此被告雖辯稱原告所受營業損失 性質上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請求被告賠償,惟區別受害 客體究為權利或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稱利益),僅於適用民 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時有其實益,亦即受侵害客體為絕對權 時,始符合該類侵權行為之要件,
且於權利受害而構成民法 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時,如與權利受侵害有相當因果關 係之純粹經濟上損失,在認定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時,均得納 入損害賠償之範圍,故在審酌損害賠償範圍時,無特予區別 指明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必要,換言之,無論權利或利益受損 均得列入損害賠償範圍,
更遑論本件原告係依據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上開營業損失性質上雖為純粹 經濟上損失,仍屬原告得請求賠償範圍之損害,此由上揭民 法第216條規定意旨亦明,故被告上開辯解,亦無足取。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1 10:47
PEL=pure economic losses=純經濟上的損失,通常是所受損害,但比較偏債權或商品自傷
DEL= derived economic losses=衍生性的經濟損失,屬所失利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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