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臺灣新北104/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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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2 09:44
標題:
臺灣新北104/2726
後車告前車
原告雖抗辯依乙○○發現被告駕駛之車輛至發生撞擊間僅 約一秒情形以觀,縱乙○○當日以每小時40公里之速度行 駛,亦不能避免本次事故之發生云云,惟乙○○係於雨夜 視線不佳,能見度低之情況下,仍未減速慢行,始導致其 發現被告之車輛至發生撞擊間僅有一秒時間而未及閃煞, 原告倒果為因,自無可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12 09:46
後車40,前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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