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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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覽全卷表示知悉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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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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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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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1 16:1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85號
關於原告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之履行,雖有給付遲延情事, 惟因瓏山林公司及被告未合法解約,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仍然 存在,如原告提出尾款之給付,瓏山林公司及被告仍有依約 移轉房地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惟瓏山林公司及被告於98年 8月26日已將系爭房地出售予吳承聯,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 記,瓏山林公司及被告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應負之移轉系爭 房地所有權義務,即屬可歸責於瓏山林公司及被告之事由致 給付不能,而原告曾以100年7月27日民事更正暨補充理由狀 解除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並經瓏山林公司及被告所委任之訴 訟代理人於100年11月23日具狀聲請閱覽全卷,已知悉原告 以上開書狀解約之情,是原告解除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之意思 表示,於100年11月23日瓏山林公司及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閱 卷時即合法到達,而生解約之效力,則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既 經解除,被告收受原告已繳納之土地價款1,022萬元,即屬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應負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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