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訴277但書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6 22:35
標題: 民訴277但書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6 22:43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


又上訴人對於托嬰期間事故之發生或預防,顯較易蒐集相關資訊,相關證據均在上訴人掌控中,而有資訊不對等及蒐證困難之情形。是倘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提供之托嬰服務違反作為義務,致其受有損害,並就該損害已為適當之證明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規定,應先由上訴人舉證證明陳○死亡之結果非可歸責於己,始得謂其所提供之服務合乎債務本旨。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