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院怎麼看高風險通知這件事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5-29 15:49
標題: 法院怎麼看高風險通知這件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2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not sure if it's part of the verdict or defendant's argument:

縱使被告對原告負有所謂「通知義務」,本件被告對原告不    論是電話、簡訊及電腦顯示,皆有通知、警告原告,原告收    到被告通知後也前往銀行匯款,證明原告有收到被告的通知    ,被告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通知原告,且金管會、期貨交易所因此未就被告通知乙事作出任何裁罰,況依最新期貨    交易所函文,被告亦得以「簡訊」通知追繳保證金: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