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不要隨便捨棄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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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3 21:26
標題:
不要隨便捨棄證據調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小上字第176號
又上訴人固於原 審106 年7 月10日具狀請求被上訴人提出當天停車場監視器 錄影帶(見原審卷第130 頁),惟於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 論期日陳稱:無其他主張及舉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94 頁) ,足見上訴人已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上訴人據此主張原判決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4而有違法不調查證據之違背法 令理由云云,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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