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g3 105台抗106: 假扣押原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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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0 14:40
標題:
g3 105台抗106: 假扣押原因要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0 14:45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47號
所稱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 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 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 ,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 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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