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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警察臨檢酒駕車,在臨檢點外,要檢視有無異常駕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1-18 13:49
標題: 警察臨檢酒駕車,在臨檢點外,要檢視有無異常駕駛
窩車內不受檢法官判免罰 律師林智群:怎不破窗?
2017-11-18 10:56聯合報 記者何祥裕╱即時報導- 日前一名男子在臨檢點前停車窩在車內,不接受警方盤檢酒測遭開罰,後來法官判決該男罰單免繳,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以<法是死的,人是活的>貼文表示,警察為甚麼不破窗強制其離車?他可以裝睡、警察也可以破窗的。
林智群說,這個案件涉及兩個條文,第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二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一個條文,只適用在"警方設攔檢點"的情況:1.民眾不停車2.民眾停車了,但拒絕酒測。那這個案子可不可以用這條?我說不可以,警方用這個法條罰錢吊照,是有問題的。
因為這個案件的情況是,這個民眾還沒到攔檢點,他就停車了,停在距離臨檢點200公尺的地方,既然還沒到臨檢點,就沒有第一個條文的適用,警察用這條罰他,是搞錯法條了。
那警察面對這種發生在"非攔檢點"的疑似酒駕情況,該怎麼辦?法條依據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有無權力攔停並要求駕駛酒測甚至強制離車,取決於這輛車是否已經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有的話,警察才可以攔停並要求酒測。
問題來了,何謂會產生危害或易生危害?具體一點講,什麼叫做異常駕駛?警察的說法是:我在前面設攔截點,這輛車前面開很快,看到攔檢點就趕快停車在路邊睡覺,這個就是異常駕駛行為,讓我懷疑他有酒駕。但法院審理後不採,認為只要該車輛"停車前"沒有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進而認定警察該次攔停不合法。
對於上面兩個看法,我比較支持警察的說法,法院檢討該條要件時,是單純的援引大法官給的標準,可是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標準是死的,案件是活的,大法官給的標準,是一個standard模式,警察平常碰到的,都是變型!
不過他也有一個問題,就是警察為甚麼不破窗強制其離車?既然你警察已經認定這個人行為異常(疑似酒駕,才會有此閃躲動作),那依照第8條第2項,警察是可以強制其離車的,他可以裝睡,警察也可以破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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