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辯論主義和適用法律實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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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3 10:12
標題:
辯論主義和適用法律實屬二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7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 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 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民法第246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 法律見解之拘束。因此,辯論主義之範圍僅為判決基礎之 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而不及於法律之適用。又關於契約 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 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 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 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 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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