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227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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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6-13 10:22
標題:
227條的適用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8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按債務不履行,除消極不給付的債權侵害之「給付遲延」 及「給不能」外,尚包括積極的債權侵害之「不完全給付 」,是項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因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該條所稱 之不完全給付,係專就「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而為規範 ,必以契約成立前給付可能,嗣後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 旨,違反信義與衡平原則,而積極的債權侵害,始足稱之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4 15:18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4 15:2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按民法第227條第1、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
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是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
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
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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