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一探法院表述的假扣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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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7-20 06:17
標題:
一探法院表述的假扣押的原因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8號
而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
,依同法第523 條規定 ,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 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 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 匿等(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7-20 06:3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63號
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
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
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
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
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
形等是。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
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
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
人為假扣押。
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 履行之狀態,
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 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 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而認債權人對於
假扣押之原因
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抗字第24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74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7-20 07:1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7: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1號
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
,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
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
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次按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絲毫未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
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
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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