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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抗告人在G0和G1都聲請不通過,G2再接再勵,贏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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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7-20 06:21
標題:
抗告人在G0和G1都聲請不通過,G2再接再勵,贏回一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8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523 條規定 ,請求准予在112 萬元之範圍內,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 如認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以補不足等語。經原法院司法事務 官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521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 請,抗告人聲明異議後,再經原法院以107 年度事聲字第68 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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