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攻防方法適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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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2 21:39
標題:
攻防方法適時提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0 16:0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34號
然本件經證人施孟 宏於106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程序到庭作證結束後,本院 已於當日當庭命兩造應於同年月25日前就施孟宏證述具狀 表示意見到院,逾期視為無其他補充主張或舉證(見訴字 卷第138 頁),嗣因施孟宏於同年月15日再行具狀陳報有 關其證述之上開相關匯款帳戶明細資料,本院乃再於同年 月19日函命原告應於107 年1 月12日前就施孟宏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逾期視為無其他意見補充(訴字卷第156 頁),該函業於106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訴字卷第157頁)。而原告於107 年1 月8 日提出之書狀中(訴字卷第 163 至172 頁),並未就證人施孟宏證述及所提資料有何
證據調查
之聲請,乃至於同年月12日言詞辯論時,亦無其 他補充書狀,且當庭表示除歷次書狀及筆錄所載外,並無 任何其他補充,亦未聲請調查其他證據(見訴字卷第179至180 頁),卻遲至同年月23日始具狀傳喚證人陳孟珍, 且未表明有何逾時提出此
證據調查
聲請之正當事由,已明
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攻擊防禦方法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規定
;衡以本件原告自起訴之始即委任有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聲請調查之證人陳孟珍亦為原告同居之配偶,原告顯無拖延此部分調查聲請之合理事由,顯屬「因重大過失而逾時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有礙本件訴訟終結。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10 16:0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
末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
,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
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
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當事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267條、第268條等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
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
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
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不具正當理由且係可歸責於己之重
大過失,甚或恐為意圖延滯訴訟之由,而逾時提出所受損害
之詳細資料及證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前段規定
予以駁回等語。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請求原告
為拍攝Young Guns電影所支出之所有相關成本及費用,刻正
計算中等語,經本院於106年7月19日通知原告應於通知翌日
起14日內以書狀陳報起訴狀所稱「一切損失」項目及金額為
何,該通知於106年7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嗣於
106年8月14日提出書狀陳報其主張一切損失之金額及項目,
並表示因會計單據過多,希望由被告派會計師至原告公司查
核,經被告表示不同意,本院遂於106年9月21日當庭諭知原
告應於1個月內提出書狀,惟原告並未於期限內提出書狀,
本院再於106年12月14日命原告應於文到14日內補正書狀,
逾期未補正,應於3日內以書狀說明理由,未說明者,本院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2準用同法第276條規定,原告不
得再主張之,原告嗣於該函文寄達後於107年1月8日遞狀,
並提出達100頁之證據,而經本院於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期日詢問原告逾期提出書狀之理由,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審
核原告單據花了較多時間等語(見卷一第9頁、第43頁、第
44-45頁、第46-52頁、第105頁、第113頁、第121頁、第240
頁)。衡酌原告原應於107年1月3日前提出書狀並聲明證據
,其遲於107年1月8日始提出,遲誤之期間尚非可認屬故意
延宕,致有礙訴訟之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斟酌之,附此敘明。
作者:
momolove
時間:
2018-12-31 18:18
本帖最後由 momolove 於 2019-3-19 11:42 編輯
谢谢上传
豐胸僅僅是為了美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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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2 15:08
查,原告早於108年7月30日起訴,迭經兩造交換書狀,並經本院數次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兩造並合意就施作水泥粉光之爭議數量進行鑑定,且帝寶公司業已函覆本院新營廠新建工程早於107年8月9日完工驗收,並於同年9月19日已將工程款全數付訖予被告等情(見本院卷第227頁);另參以被告於訴訟程序之始即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07頁),本院審理期間自108年7月30日繫屬至109年12月10日,期間長達1年有餘,並無不能提出之情,詎被告仍遲至10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始當庭臨時提出原告逾期完工,為計罰逾期違約金之抵銷抗辯(下稱系爭防禦方法,見本院卷第433、442頁),足見其並未適時提出系爭防禦方法甚明,原告就此亦已提出
失權責問
在卷(見本院卷第433頁)。又被告逾時提出之系爭防禦方法,倘仍容許其提出,勢須改定庭審期日而另行調查,致本件訴訟延滯審結。核被告所為,當屬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系爭防禦方法,並將致本件訴訟延滯之情形,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自不應許被告再行提出系爭防禦方法。是本院即不予審酌被告所提之抵銷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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