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違法搜索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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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22 22:23
標題:
違法搜索沒有證據能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0號
此有本院106年9月11日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 36至39頁),可知員警進入系爭處所後,先詢問被告劉泳程 床罩及毛毯置放於何處,再命其提出後予以扣押,足見並非 被告劉泳程任意提出或交付。是本件員警進入系爭處所進行 搜索,並未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被告劉泳程簽名,或由 其出具書面表明同意,揆諸前開說明,上開搜索未符合於刑 事訴訟法所定無票搜索之要件,應屬違法搜索,故本件查扣 之床罩及毛毯各1件,均屬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 要無疑義。本院審酌員警明知本件係無令狀搜索之情形,且 應知悉刑事訴訟法同意搜索之相關規定,又當時並無緊急或 不得已之情形,卻未依法進入系爭處所執行搜索扣押,違反 法定程序情節實屬重大,若排除本件扣案物之證據能力,應 足使員警心生警惕,而收抑制日後違法取證之效,另斟酌被 告劉泳程並非現行犯,僅有觸犯刑法第
239條
前段通姦罪之 嫌疑,搜索其處所已侵害其隱私權,以及員警如依法定程序 ,尚非不能發現上開證據等情狀,認本件員警執行搜索扣押 所取得之床罩、毛毯各1件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 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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