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309之有受領權人包括代理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5 09:55
標題: 民法309之有受領權人包括代理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5 09: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次按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    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此之其他    有受領權人,如債權人之代理人屬之。查上訴人應返還被上    訴人價金1,468,388元,因被上訴人授權劉展榮收取上開款    項,上訴人已交付劉展榮150萬元,對被上訴人已生清償之    效力。至劉展榮取得款項後究如何運用、是否會將款項轉交    予被上訴人,均與上訴人無涉。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