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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假處分因本案敗訴而遭撤銷對對造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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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8 20:14
標題:
假處分因本案敗訴而遭撤銷對對造的損害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8 21:03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18號
又被告公司故意以無效之約定限制原告之就業自由 ,並據以聲請系爭假處分,顯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原告;再者,被告公司所擬具之系爭協議書,依民 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應屬無效,足見被告公司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使原告受有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公司 有自行於106 年12月15日具狀向鈞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準用第533 條及第531 條第 1 項之規定,系爭假處分裁定既因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而撤銷,則被告公司自應賠償原告因系爭假處分所受 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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