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居間媒介報酬不因解除契約而當然需返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2-5 08:40
標題: 居間媒介報酬不因解除契約而當然需返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且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      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 最高法院49年台      上字第1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則被告受領之買賣佣金1,      200 萬元,在買方事後不履行付款約定時,揆之上開規定      ,對於被告原所取得之報酬並不生影響,是以,原告主張      其得依買方給付價金之比例減縮被告佣金報酬之金額為30      0萬元,顯屬無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