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本件無247-1及消保法12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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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30 11:47
標題:
本件無247-1及消保法12條之適用
此觀系爭買賣契約書之立契約書欄位
記載即明(見本院卷(一)第13頁),而被告亦自陳系爭買賣契
約係由東旭不動產公司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見本院卷(一)第
256頁),非由原告所提供,足見兩造即本件買賣雙方當事
人僅係共同援用東旭不動產公司所提供之系爭買賣契約範本
作為契約內容,且兩造均屬自然人,經濟地位應屬相當,自
難逕謂系爭買賣契約之內容對買賣雙方之任何一方有何違反
平等互惠原則而顯失公平之情事可言。是被告援引民法第24
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辯稱系爭買賣契約之違
約金條款顯失公平而屬無效云云,並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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