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和解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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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20 14:38
標題:
和解的意思表示
按和解契約非必當事人雙方當面協商而後成立,茍由調處人 從中接洽,雙方意思已歸一致,各向調處人表示,經其互相 傳達於他方者,其和解契約即為成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 180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契約之成立,非必當事人雙方於 特定時地當場同時直接互為意思表示為必要,倘雙方意思表 示確相合致,縱一方已先為意思表示或為該契約所生法律效 果之行為,他方於暸解其情後予以承認允受者,仍難僅以他 方之意思表示係事後所為,逕謂雙方無成立契約之合意(最 高法院90年度台上1787號判決意旨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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