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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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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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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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244號
被告復辯稱原告已同意系爭裝修工程之後續工程係由曹亨承 接施作,且直接將工程款匯款予曹亨,是系爭裝修工程與被 告無關云云。惟查,系爭裝修工程之承攬人為被告,曹亨為 次承攬人,已如前述,是原告同意次承攬人施作後續工程, 並未影響兩造間原承攬契約關係之存在。又原告直接將工程 款匯予次承攬人曹亨,亦僅能認屬
縮短給付
之方式,自難認 系爭裝修工程契約關係已移轉予曹亨。故被告此項所辯,亦 無可採。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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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4 15:4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再字第1號
細閱附表1所示文件內容(1卷第23-67頁),僅足證明助華
會與再審被告間之資金贈與關係,而所謂向三人給付之指示
給付關係,係指示人與領取人間有給付關係(即領取人得向
指示人請求給付、指示人對領取人有給付義務),指示人與
被指示人間有給付關係(指示人得向被指示人請求給付,被
指示人對指示人有給付義務),為簡省給付程序,乃由被指
示人直接向領取人為給付,被指示人之履行行為,在法律上
完成兩個給付,一為被指示人對指示人之給付,二為指示人
對領取人之給付,即縮短給付,惟領取人對被指示人並無直
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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