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3 21:02
標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現行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mail.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