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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親屬間證言之證明力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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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8-8 07:05
標題:
親屬間證言之證明力issues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8 07:4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705 號民事判決
據
以,證人鄭錦鳳所述:原告不知本件貸款範圍包含增貸,且
未在貸款文件上蓋章,亦未在核貸金額確認後與陳紹琦進行
對保等語,核與客觀事證相符,較為可採。被告固以證人鄭
錦鳳為原告母親,所為證述均屬維護原告利益之詞,不足採
信云云,然證人鄭錦鳳於本件訟爭前即已向原告坦承擅自辦
理轉貸之事,復於本件審理中具結擔保其證詞之憑信性,其
證述亦有相關事證可佐,尚無顯然不可信之情,被告徒以原
告與證人鄭錦鳳為母子關係即全盤否認其證言之證明力,並
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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