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事實上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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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6 21:53
標題:
事實上之契約關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6 22:00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上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辯稱兩造就系
爭授權契約並未達成意思表示之合致,伊於103年6月18日,
依MP公司指示匯款各750萬元予被上訴人,雙方當時所成立
之關係應屬預約關係云云,均難採信。又關於契約之定性即
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且
係法官之職責。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系爭授權契約
業已成立並生效等情,已如前述,自不受被上訴人所主張系
爭授權契約尚未成立,兩造當時僅屬
事實上之契約關係
之法
律意見拘束,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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