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維持保證金的義務是對己義務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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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20 11:45
標題:
維持保證金的義務是對己義務only?
縱原告於當日上午8 時33分11秒已自行掛單,惟於當日
上午8 時47分49秒帳戶風險指標值降為-8.94%時尚未成
交,且原告亦未即時補繳保證金,違反受託契約第8 條
約定原告維持保證金之義務,被告因此依上開受託契約
約定執行代沖銷(平倉)作業,自無任何違法、違約,
原告上開主張,均無足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19 18:46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5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綜上,上訴人貿然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款項,其所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被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73萬元之損害結果發生,固有過失。惟任一有正常識別能力之人,均應有維護照顧自己利益之對己義務,被上訴人卻有所疏懈而執意匯出款項,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就該部分損害結果之發生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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