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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能對間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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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21 11:27
標題:
不能對間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9-19 21:30 編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房屋之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因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基
地)而獨立存在,自同屬土地(房屋基地)之占有人,此固無
疑義;惟房屋之單純占有人對土地(房屋基地)是否成立占有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要旨:「按房屋不
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
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屋所有人
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
,於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地時,固得
一併請求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
,自房屋遷出
,然不得單獨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土地之第三
人返還土地,否則無從強制執行。至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該
房屋之基地者,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權使用該房屋,均難謂其
妨害基地所有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人更不得請求該第三人
返還土地。」係採否定見解。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9-1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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