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低於25%就不用高風險通知了,直接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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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28 10:07
標題:
低於25%就不用高風險通知了,直接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28 10:0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59 號民事判決
然查,系爭契約玖、受託契約第10條
之約定,已清楚訂明一旦原告有保證金不足之情事,被告得
不通知原告,而為強制平倉程序,依法令及兩造契約之約定
,原告本即自負有保證金之維持義務;且當原告之風險指標
低於25%時,依兩造契約之約定,被告亦無須先對其「高風
險通知」,即得對原告執行強制平倉作業程序。是原告經通
知未補繳保證金,或盤中依市場原告有效保證金餘額低至原
始保證金之25%時,被告依系爭契約玖、受託契約第10條約
定,得不經通知逕行沖銷(即強制平倉)原告之交易部位。
況依系爭契約玖、受託契約第8條約定,原告應自行注意交
易部位,並負有隨時維持被告所定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
被告通知。是以原告主張其於107年2月6日不知其保證金不
足,被告未盡通知義務,致被強制平倉而受有損害云云,尚
難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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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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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10:08
期貨交易法第67條規定:「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
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
帳,逐日計算其餘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第9
款規定:「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委託人維
持保證金之義務。」;證期會於86年10月4日發布之「期貨
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2條(四)規定:「選擇
權契約之交易,除涵括前項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本質外,並應
記載下列事項…3.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
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
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
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見本院卷第14
9頁)。準此,依上開法令規定,選擇權賣方即原告負有保
證金維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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