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與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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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30 22:19
標題:
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與脫法行為?
g2 108重上324
次按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
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又民
法第87條第1 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
人雙方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而言。而需融資人以其財產設
備出售予融資公司,取得買賣價金後,再由需融資人向融資
公司買回其財產設備,並由需融資人分期給付買賣價金,以
為融通週轉資金之方式,即所謂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此種交易型態,並未違背法令,且無悖於公序良俗,對我國
工商界經濟活動,非無助益,自無違背強行法規之可言,如
融資公司簽訂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均明知其交
易之安排及法律效果,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此種融資性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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