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無權代理與事後當事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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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7 20:34
標題:
無權代理與事後當事人承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又按無權代理人以
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經本人承認者,對本人即生效
力。所謂承認為代理權之補授,由本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
生承認之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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