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無給付期限及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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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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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12:29
標題:
無給付期限及催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8 09:11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為已付價款及違約金,屬無確定期限
者,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予被告,有
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頁),是原告向被告
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2 月20
日,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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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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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7 19:1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19: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建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另查,兩造於簽定A建物工程契約或口頭約定A建物追加工程契約時,均未約定完工期限,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則上訴人就未約定完工期限之A建物工程及追加工程,主張被上訴人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自應踐行催告之程序。惟上訴人迄未就其已踐行催告程序為舉證,實難令被上訴人負遲延之責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28 09:11
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墊支損失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雖
以自有資金代被告先行補足102萬5,481元之翌日即109年4月
25日為遲延利息起算日,原告雖主張於109年4月25日前業已
以簡訊、通知書催繳,雖據原告提出該簡訊通知紀錄表、通
知書影本(見北院卷第53-58頁)
,惟原告未提出通知書之
送達回執,簡訊部分之寄送時間,僅有原告單方製作紀錄表
,尚難確認被告何時收受通知,
自無從認定原告已於109年4
月25日前為催告。另審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繕本係
於109年6月10日送達被告(見北院卷第65頁),於斯時被告
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此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應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7-28 19:36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支票號碼、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借貸關係,而系爭借款未定有期間,且被告迄今尚未返還借款,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得於催告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系爭借款3,025萬元及自111年1月4日(即支付命令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後之1個月,見司促卷第5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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