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第一條及公司法第154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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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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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9 16:53
標題:
民法第一條及公司法第154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按法人格獨立原則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固為現代公司法制發
展之基石。惟公司股東倘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利用公司型態迴
避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造成社會經濟失序或其他侵害債權
人等顯不公平情形時,公司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即
有加以調整之必要。英美法系、德國法就此分別發展出
揭穿公
司面紗原則
、法人格否認理論、直索理論等,俾能在特殊情形
得以否認公司法人格,排除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股東就公司
債務負責或追究股東責任,以達衡平救濟之目的。我國公司法
雖於102年1月30日始增訂
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
「股東濫用公司
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
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規定,將揭穿公司面
紗理論予明文化。惟學者早於六、七O年代即將前開理論介紹
引進,公司法在86年 6月26日增訂第6章之1關係企業乙章,已
蘊含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等相關理論之思維,司法實務亦有多件
判決循此思維,運用權利濫用或誠信原則為論據,用以保護公
司債權人。是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增訂前,揭穿公司面紗原
則等相關理論已屬法理,
依民法第 1條規定,
自得適用之。而
上開法理並非全盤否定公司法人格獨立,僅在個案上,如控制
股東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式、掏空公司、或藉公
司型態逃避法令規範、契約義務、侵權責任等濫用公司法人格
之不正行為,致損害公司債權人時,為維誠信及衡平救濟,例
外地否認公司法人格予以救濟,與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
原則不生扞格,亦無礙我國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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