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交易價值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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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0 21:48
標題:
交易價值貶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0 22:2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
被上訴人既稱系爭
車輛因為展示車,曾經過多人觸摸試乘而具有非為新車之價
值減損,構成物之瑕疵云云,應盡舉證責任,蓋參照最高法
院104 年台再字第20號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民
事判決之裁判意旨,瑕疵擔保交易價值貶損之證明,須由買
受人就提出客觀上足資判斷之具體計價標準,至少應為社會
大眾之普遍認知或交易慣習,而不得純以抽象計算或個人主
觀臆測作為證明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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