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展示車的效果會減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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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0 22:16
標題:
展示車的效果會減少嗎?
按「『展示車』係指停放於汽車銷售公司展示空間之全新未
使用新車,供消費者直接觀看、接觸、乘坐,並由汽車銷售
人員解說車輛各項功能及性能,借以推銷新車用。」,此有
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於105 年3 月7 日函覆本院之函文內
容說明第二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111 頁),可知展示車
係於展示期間可供消費者觀看、接觸、乘坐,搬動、開啟車
輛裝置等不同方式測試是否符合需求,展示車被使用、觸摸
之次數會隨展示期間不斷增加,其車輛外觀、內裝受影響之
程度,相對於一般新車未經展示受影響之程度高;換言之,
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展示車」與「全新無人使用之新車
」於主觀價值認知上明顯有差別,不可等同視之;且衡情於
新車買賣中,新車應有之「性能」、「功能」等「通常效用
」或「品質」為交易雙方所注重者外,「外觀」、「物理上
」為全新無瑕疵且未經使用,亦應屬購買新車所應有之「價
值」。綜上所陳,於新車買賣中,車商如要將「展示車」視
作「新車」而交付予消費者,自應有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及告
知此乃「展示車」及該車展示期間情形之義務,讓消費者可
以合理評估該車輛應具備之價值為何,倘若未為告知而逕自
交付,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該車外觀或物理上並非全新無瑕
疵且未經使用,對於新車所應有之價值自有減少。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0 22:17
又查,上訴人未於交車前告知被上訴人系爭車輛為展示車一
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院卷第22頁反面),準此,上
訴人未踐行說明及告知展示期間情形之義務,即逕自交付「
展示車」予被上訴人,已與兩造買賣約定應交付「全新無人
使用之新車」之真意未合,且對於新車所應有之價值自有減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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